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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崇仁县一竹炭厂商拒不整改被罚
发布时间:2023-04-19 15:11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江西省崇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巡查时发现某竹制炭厂生产的竹制炭的包装箱上均没有标明厂名、厂址等中文标识,经清点共计6390箱。执法人员对该厂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但该厂并未按要求在限期内进行整改,而是将上述没有标明生产厂厂名、厂址等中文包装标识的竹炭直接进行销售,共计售出5750箱,销售金额134725元。
该厂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不得销售没有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等中文包装标识的商品”的规定。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七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销售没有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等中文包装标识的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违法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崇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厂作出了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